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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峰 法政治学视域下的教育公平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3/5/29 23:32:49 | 【字体:

  近20年来,中国教育公平研究已经呈现出研究内容不断深化、涉及学科多元、研究数量繁多的特点,但是整合性的跨学科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法政治学以其独特的研究视域,从制度、权利与权力的多重维度关注教育公平这一研究领域,为中国教育公平研究提供了创新性的学术视角,为推进中国教育公平的实践贡献知识增量。

  教育公平是表征社会公平的重要标尺,在人类历史上,大概只有教育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具有平等地参与政治经济活动、追求幸福生活的机会,抵消世袭的血统出身、阶级差别、专断特权先天性不利因素的影响,从而作为打通社会阶层壁垒的通道。

  对当前中国教育公平问题的研究也必须基于当代中国这一特定的时空场域,因为不同时间段,受制于社会矛盾和发展水平的差异性,教育公平问题同样也会呈现出不同的面貌,这就使得不同学科对教育公平问题的解释话语和研究内容具有不同的侧重,因而教育公平研究具有不同的学科属性。

  通过文献检索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既有的“教育公平研究”存在着下面几点特征:

  1.从时段上来看,近年来的相关研究达到峰值后趋于稳定态势。从2000—2005年,教育公平研究处于潜伏期;从2006—2010年,相关研究达到峰值,2008年教育公平研究成为学术最热点,从2011年开始,相关研究渐趋理性化和实证化,教育公平研究呈现多点开花、平稳发展趋势,每年都有40多篇研究论文。

  2.从学科分布情况来看,基础理论高居首位,分布学科相对集中。早期研究更多关注于西方的教育公平理念,注重相关理论的借鉴与制度比较研究,2010年以前的研究比较集中于教育理论与教育管理领域。近些年来的研究更是呈现出多学科理论和跨学科协同的趋势,使得相关研究呈多面性和发散性的特点。

  3.从关键词分布情况来看,专题研究居于主导地位,主题比较突出。近20年的教育公平研究,关键词比较集中,更多研究关注于教育公平的内涵和外延,教育学基本理论与教育哲学都对教育公平的内涵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形成了一些学术共识:涉及教育起点的“机会公平”、涉及教育实施中的“过程公平”和涉及教育成效的“结果公平”。

  “制度化的权力与权利”是法政治学的核心范畴,一方面使得法学与政治学实现了有机整合,另一方面为学术研究的独立确立了参照的模式与标准,使得许多宏大的问题能够实现微观的制度分析。以法政治学为研究范式,对于教育公平研究来说,不仅在理念层面是一种转换,更实现了理论层面的创新。

  1.法政治学研究范式为教育公平研究提供了一种制度维度的思考。制度是一种比较宽泛的概念,往往指代人类社会形成的一套比较规范的行为规则,通过规范形态确定一定的约束机制,可以包括强约束的国家制度形态(政治、法律制度)和弱约束的非国家制度形态(道德规范、宗教规范、习惯规范)。

  第一,教育公平制度由权威机构予以设定,并赋予其强权性和法定性,政策与法规作为其规范存在的载体,具有公开性和稳定性。

  第二,以权利与权力为制度的客体,具有资源分配的利益特性与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机制。

  第三,制度具有价值定向,表征着特定时空场域下教育公平理念,兼具着合法性与合理性。价值是制度的灵魂,制度是价值的外在表征。“价值—规范—行为”是制度作用于社会生活的主要形式,而法律与政治通过制度这一载体实现权力转化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2.法政治学视域下的教育公平权利。在法政治学视域下,“教育公平权利”是一个具有包容性的范畴:

  第一,公平权利可以理解一种资格,是受教育主体可以行动、占有或享受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定的,是由法律和政治赋予的,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和侵犯。

  第二,公平权利是一种主张,受教育主体可依政策、法律的正当、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呼吁国家或他人承认其权利。

  第三,公平权利是一种利益,这是政治和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利益,需要国家通过正式制度形态保障其基本利益的实现。

  第四,公平权利是一种自由选择,这种选择只能由受教育主体自由决定,这是政治和法律允许的一种有限制的自由,在其法定的自由范围内,受教育主体不能受到他人的强制。

  第五,公平权利也设定了权利的救济机制,“无救济,无权利”,权利必须通过设定后续权利保障机制(义务与责任)来作为后盾,否则权利必然沦为“镜花水月”。

  因此,教育公平权利更不能忽视妇女、儿童、残疾人、贫困地区的受教育者这些,在政策与制度层面要实现“差异原则”,保障其教育公平权利的充分实现。

  3. 法政治学视域下的“教育权力”的公平取向。在法政治学视域下,以教育公平为导向,教育权力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主要表征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规范教育权力的合法律性,设定教育权力的正当性,教育权力的设定要有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其权力的主体法定、职权法定、裁量法定、范围法定,保证权力不得随意侵入私人权利空间。

  第二,通过规范教育权力的程序机制,实现正当程序的价值诉求,保障“看得见的正义才是真正的正义”。教育公平权利的实现离不开正当的程序机制,教育权力的正当行使同样离不开“阳光”与“透明”。

  第三,通过设定责任机制防范教育权力的滥用,“有权必有责”,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教育权力的背后是国家和政府的教育义务,违反义务必然引发责任,政府对于教育公平是有责任的。

  总之,把教育公平转换为多元的要素进行剖析,“制度”“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成为基本要素,使得教育公平研究不耽于“学科屏蔽”的单一思维,这有利于解锁更多问题,促进教育公平研究的进一步深化。

  中国当下的教育公平的法政治学研究同样离不开对现实问题的关怀和反思。结合法政治学独特的学术研究范式,教育公平研究可以呈现以下的多维审视:

  第一,教育公平的相关规定应当写入教育基本法和各项法律制度中。教育公平已经通过国际公约形式成为一项基本的国际人权制度,而“人权”在中国已经写入宪法,宪法作为根本法,教育基本法更应当把教育公平制度规范化。

  第二,在执法与守法这一制度实践层面,一定要平衡好“受教育主体”与“教育执法主体”的制度天平。“受教育主体”在教育资源获取和教育实践活动中要自觉地成为公平制度的捍卫者,一定要树立正确的“守法”理念。

  第三,在制度监督层面,最大限度地保障教育公平权益的救济与实现。一方面要启动问责机制,对违反教育公平的教育决策和执法出示“红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滥权和违法行为,防范教育领域的腐败问题,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受教育主体的公平救济权。

  教育公平从理想转化为现实,在法政治学视域下必须转化为现实性的权利,而此处的“权利”必然是法定的权利,是通过国家法律规范形态赋予其内涵和外延的权利。

  第一,在保障起点公平的基础上,需要更多关注过程公平与结果公平。关注“教育机会”“教育资源”“主体平等”等方面,“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中教育公平权利实现还需要理论与实践给予更多的重视。

  第二,教育公平权利在法政治领域呈现的主要问题是教育资源配置的公平性问题,教育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

  第三,通过制度性纠偏的模式,对的教育公平权利应给予更多的关注。由于市场化、多元化、区域化等因素的影响,全国各地的教育水平很难形成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教育公平的评估不能搞“一刀切”的方式,应考量地方性的差异水平。

  第四,从义务维度反思教育公平权利的实现。权利与义务是对应性范畴,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也是对应性的,必然存在一方与相对方的“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

  权力必须要被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否则权力就会没有边界。制度笼子主要通过权力法定化和权力责任化来实现对权力的控制,前者解决了权力的合法性问题,这是权力的制度渊源,后者则保障权力的运行,为权力设置最后一道铁闸。

  第一,坚持教育立法权与教育决策权中的公平导向,把公平原则作为立法与决策的基本价值和理念,尤其涉及教育资源分配权力时更加要慎重,推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三分体制,防范权力专断和滥用。

  第二,重点关注教育领域的权力腐败问题,公共资源领域往往会频繁发生“权力寻租”现象,这都是权力异化的结果。。

  第三,设置地方政府教育权力清单,合理界分教育资源中的“政府—市场—学校—家庭”的主体角色。在教育执法和教育管理之中,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更不能缺位、失位,更应担负起推进教育公平的主导责任。

  在推进教育公平的政府管理活动中,应把问责作为常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怠政和滥权,从而保障教育公平执法目标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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